迄今为止,区伯嫖娼案还是迷雾重重,真伪难分。区伯被关进长沙的拘留所后,律师不能会见。其所涉嫌嫖娼的酒店则说“房间东西基本没动”、“两间房间,一共登记了4张身份证。民警肯定是根据登记的姓名过来的”。这些旁证,让人怀疑该案是否报复性执法。其实,区伯是否嫖娼,日后会有证据证明。而从个案件程序中,显示出的警权过大,更让人深思。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警察法》,公安可以一家单方面决定拘留当事人,不受其他单位制约,看守所违法拒绝律师会见,也无啥法律后果,而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根据以往经验,行政案件也是法院背书的多。总之,警察社会以警权为中心,事前缺乏制约,事后得到法院的辅助。而在法治社会,则是以法院为中心,譬如在台湾,类似治安管理的《社会秩序维护法》规定,拘留必须要经法院裁定,对裁定不服的,警方与受裁定人有权向法院抗告。换言之,拘留的权力在法院,拘留是否正当,双方都在法院说理。故要反思制度的设计,警权过大,会损害无辜者权益,且事后难以得到救济,这并非社会之福。建议以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时规定,拘留决定要受第三方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