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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风如割,闻黑龙江取消律所、律师年检的消息,如沐春风。据《法治周末》报道,20147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黑龙江省政府第17号公报),明确将“律师执业情况年度考核”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列为取消年检年审事项。文件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一律不得擅自设立前置审批和年检年审项目”,而且“对本次公布取消的年检年审事项,各级政府部门决不允许保留或变相保留”。

 

此举,是贯彻国务院20142月《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取消年检制度,建立年报制度”,也是律师年度考核制度的回归。《律师法》规定年度考核的主体是律所,而非司法局或律协。其第23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其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但,司法部却另行其事。2010年司法部发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条规定:“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全国律协亦步亦趋,发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二条规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做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

 

以上可见,司法部与全国律协,互为表里,与《律师法》相悖,硬性要求律所、律师向其考核。造成律所、律所必须去司法局盖章,才能年检通过。之所以如此,在于理念上还是“管理”,并非“服务”,目的在于“控制”,而非“监督”。其次,年检往往与律协会费捆绑在一起,目的是催费。呜呼,所有措施,只是为了防范律师以及催要费用。律协不贯彻律师法,相反要律师为其纳贡,外君子而内小人,颠倒如斯。值黑龙江改革之际,希望各方深思。取消年检是大势所趋,法治潮流浩浩荡荡不可违。而对律所、律师而言,取消年检,只是取消行政管束,并不意味着不受监督,如果违法了,照样要被处罚,必须守法经营。

 

——最后,很感慨昨天邹碧华法官英年早逝,他对上海法治贡献良多,我辈心有余力时,也要为推进法治而尽点滴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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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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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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