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新闻,搜狐起诉“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索赔1100万元。海淀区法院已受理诉讼。搜狐自称被侵权模式有二:第一,直接抓取复制使用搜狐网、搜狐网手机版及搜狐新闻客户端里的文章、图片。第二,采用APP内置的浏览器框架嵌套显示第三方的新闻页面,还在其移动端软件的网页上端设置原文链接地址,但同时,今日头条在页面上增加自己的推广内容、评论内容等。今日头条回应起诉:将出示合作的各种证据。此前今日头条刚宣布完成新一轮1亿美金的融资,树大招风,看来该融资首先要支付官司费用了。
这个案件,有重大的法律价值。因为目前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都很滞后,还未规定提及互联网版权问题。规范互联网版权的,只有2006年国务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亦已落后。海淀法院审判这个案子,更多的是法律说理。而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需要司法实务来提供经验。
本案须厘清的法律问题不少。其一、关于“时事新闻”的确定。《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信息。因此,今日头条转播以上新闻,是无须许可和支付版权的。但如果不是时事报道,而是带有评论的“新闻”作品,则是有版权的。故今日头条的答辩,就是有合作证据,言下之意,是经过许可的转载,并非侵权。其二、关于链接侵权问题。今日头条的链接是,提供新闻抬头以及指向原生作品网页。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标示作品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标示的链接不侵犯著作权,但是破坏了原生网页的完整性,使得原生网页的商业价值降低,而加上自己的评论,显然是有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之嫌了。又,参照台湾著作权法第90条之规定,未获得财产利益的搜索、储存可免责,而今日头条的抓取和存取作品,正是其经营之道,何以免责?此也正是大陆著作权法漏洞所在。
最后,被抓取的搜狐作品,著作权人就是搜狐吗?显然,未必,还可能是第三者的。所以,这个诉讼,如有第三人参加,更加热闹,愈有价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