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万载村民汪某,爬上县长陈虹老家对面房子,拍下多人去县长家送礼的视频。后被警方带走。警方称,汪纠集“两劳”及社会闲散人员组成恶势力团伙,拍摄部分领导违规违纪或其他隐私,要挟插手工程或提无理要求。听起来,就如聊斋故事,豪民与官府在斗狠。
因何而拍,作何用途,暂且不论。就偷拍他人家老房这行为,在法律上做如何评价呢?应该说,偷拍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因为刑法没有偷拍罪,也没有那么大的社会危害性。又因拍的是屋外,所以也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偷拍他人隐私。同时,被拍对象涉嫌公众人物,还有监督意义,所以说,此偷拍没有违法犯罪,不能处罚。
但是,这个偷拍在民事上,还是涉嫌侵权的,即影响了他人行动自由权、安居权。谁愿意自己的家门口被监控呢?谁有权利去监控别人的家门口呢?被监控者的生活自由显然被侵害了。此时,被监控者可以要求排除妨碍,撤除监控。可见,监控作为一个手段,还是受法律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