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在网上看到,北京李某某等五被告人涉嫌强奸案的辩护词,感觉很不妥。该案,因涉嫌未成年人与个人隐私,而不公开开庭,但是律师的辩护词,详尽地涉及了个人隐私,这可能造成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而且是变相地公开了庭审,使得不公开开庭流于形式。窃以为,之所以公开这份有争议的辩护词,也是因为本案各方一直在舆论博弈,都在抢占高点,以影响法院的审判,这也是一个很现实的事,但这个毕竟不是律师的职责,何况这种传播可能涉嫌侵权呢?
从该案的审理情况来看,五个被告人中,四个认罪,第一个被告李某某不认罪,做无罪辩护。被告人在法庭上否认全部指控,包括殴打、发生性关系等。这个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出于人性本能的趋利避害,无可厚非,而最后定罪是要根据全部证据来认定的。如果被告人之前的供述、与同案犯的指证、以及被害人的陈述印证,还是可以认定的。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指出缺乏物证,如果真的如此,则警方办案是不够细致。对这类案件要详细收集物证的,当然被害人是否保留莱温斯基的裙子,也要看个人的意识与运气的。本案最关键点是,是否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这个也是审判强奸案的难点。窃以为,要考虑:第一、被害人怎么说的?这个她最清楚。第二、有无反抗行为来印证被害人的说法?第三、考察当时的具体环境,分析被害人可能的反映。第四、考察事前事后的情况。总而言之,认定要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