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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新闻说,网络推手“秦火火”、“立二拆四”因造谣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罪名是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网络上的言语,是要真实,不可以刻意发布虚假信息的,否则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严重的涉嫌犯罪,譬如“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但是,一般而言,造谣即是诽谤,涉嫌的该是诽谤罪,而寻衅滋事罪,是流氓罪转化而来的,一般是指侵犯现实的公共秩序,而非指扰乱网络上的公共秩序,所以以此罪来追究网络谣言,有商榷余地。其次非法经营罪,须有国家规定禁止经营为前提条件,但显然谣言惑众难谓经营行为。在现实中,寻衅滋事、非法经营,早已是口袋罪,就如西游记中金角大王的红葫芦,叫一个名字就进去了,不管是真名还是网名,显然这样是不符合法治的正当程序原则。对于谣言,也要依法打击,而且不仅是针对公民,对于公家的不实信息,也要同样予以制裁,不应出现“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如此才体现法律的平等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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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831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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