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律,是归纳法,即规定种种行为以及处罚,并没有系统理论。譬如唐律的六杀,即“谋杀、故杀、斗杀、戏杀、误杀、过失杀”,规定了常见的六种杀法,而与现代刑法的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的两分法大相径庭。以我之见,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是故意杀人,而戏杀属于过失致人死亡,过失杀则是过失致人死亡或意外事件。简单地说,谋杀是预谋杀人,故杀是临时起意杀人,斗杀是在斗殴中杀人,戏杀是在游戏、玩笑中过火致人死亡,误杀是指斗殴中误杀旁人,过失杀很多是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
最近报道,北京一家3口归途劝架被人追砍 八岁女孩被砍废右手,这个属于典型的误杀。唐律疏议第336条规定“斗殴误杀伤傍人,诸斗殴而误杀伤傍人者,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减一等。议曰:「斗殴而误杀伤傍人者」,假如甲共乙斗,甲用刃、杖欲击乙,误中于丙,或死或伤者,以斗杀伤论。不从过失者,以其元有害心,故各依斗法。至死者,减一等,流三千里。”可见,误杀是原有害心,作为故杀处理,但所杀非所欲杀之人,故对死刑减一等。本案按照现代刑法,也是故意伤害罪处理,且因为伤害对象是幼女,还应从重。
沈家本在《误与过失分别说》一文中,指出误杀与过失杀的区别是:“一则原有害心,一则初无恶意”。而现代刑法第十六条则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处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查《唐律疏议》第339条“过失杀伤人: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依其状,以赎论。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共举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之属,皆是。注云「谓耳目所不及」,假有投砖瓦及弹射,耳不闻人声,目不见人出,而致杀伤;其思虑所不到者,谓本是幽僻之所,其处不应有人,投瓦及石,误有杀伤;或共举重物,而力所不制;或共升高险,而足蹉跌;或因击禽兽,而误杀伤人者:如此之类,皆为「过失」。显然,过失杀中一部分属于过失,一部分则是意外事件。可见,今法比古法轻,且在故意和过失之外,提出了意外事件,这种规定是演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