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都没想到,北京大雨后第二天的微博新闻焦点,既不是官民的守望相助,也不是问责政府,而是关于北京交通协管员的对车辆贴罚单,大概是因为这个事情太不近人情吧。事后北京副市长表示“在遭遇突发灾害的情况下,对熄火车辆贴罚单是不对的,所贴罚单作废。”
但从法律而言,却颇有研究之处。主要有三点:第一、协管员是否有权贴罚单?如果是交警队委托的,该委托是否有效?显然,贴罚单是行政执法,主体应是交通警察,协管员不是执法主体,不应去贴,该执法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是不可以委托的。第二、是否该贴罚单?从表象上看,车辆停在道路上,妨害了交通,但本质上是车辆不能启动或司机为了躲避大雨而逃离车辆,此时对行为人应予免责,就如刑法中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免责,但遗憾的是行政处罚法并这类没有豁免责任的规定,所以免责的法律依据不足,此是法律漏洞也。第三、北京市领导发言宣布罚单无效,显然也缺乏依据。上级撤销下级的错误决定,也要遵循法定程序和依职权范围进行的,而不是口头越级撤销。以上可见,行政法在立法和执法阶段都还不够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