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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比取保候审重,比刑事拘留轻。因此正确的做法是,让嫌犯生活在家里,与外面隔绝,以防串供、毁证、逃跑等。现行刑诉法第57条规定“(监视居住)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无固定处所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然而在涉嫌律师伪证罪的杨在新案中,杨在北海固定住所,本应监视居住在家里,办案机关却把他监视居住在另一处民房中,且多人陪伴密切监视,显然这个在滥用监视居住的规定,而且极大增加了办案成本,违反了监视居住制度的本意。可遗憾的是,法律竟未规定违法监视居住的法律责任,让违法者没有成本而有恃无恐。

 

以上说的是旧刑诉法,新刑诉法(201311日施行)对监视居住做了修改,其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其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两条综合来看,监视居住实际是变相的长期拘禁,其是与纪委的“双规”接轨的,但也没规定违法后果,在司法实践中很可能会普遍出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因此,建议两高对刑诉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有固定住所的,不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否则以滥用职权追究”,规定“不得阻挠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嫌犯,否则追究违纪责任”,规定“违法监视居住的,期间所取得证据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以从根本上防止违法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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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867篇文章 21秒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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