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市检察院控申处处长罗守梁表示:“我行贿了”这类公民反腐网站是不合法的。全体公民应相信检察机关,不能说任何一个公民或组织就能从事这样的活动。举报线索在网上公布,容易打草惊蛇,给下一步查办工作带来影响。
该检察官的这番讲话并无法律依据。其一、法无禁止即自由。创办“我行贿了”网是公民自由,完全是一个合法行为。其二、公民有监督和检举违法的权利。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其三、正当举报与诽谤、诬告陷害应该区别对待,不能因为可能误报而因噎废食。其四、司法实践中,很多犯罪线索来自网上,譬如广西烟草局长日记事件、南京周久耕抽天价香烟事件。其五、检察院不希望群众从事这一活动是不自信的表现,也是不依靠群众的体现。群众对检察院也有疑惑,担心举报给检察院被泄密而打草惊蛇,不如直接网上举报,固定犯罪事实。
当然,“我行贿了”这类网站的确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譬如网站难以审核帖子的真实性,少数人会浑水摸鱼,把网站作为打击对手的武器,以及把网站删帖作为牟利工具等等。但这些,都是可能性,是可以通过规范化管理来尽量避免的,而如果确实违法了,再关闭也不迟。因此,我们赞成正大光明地开办“我行贿了”网,遵纪守法地经营,作为民间反腐与官方的反腐并肩作战,而不是把这个新生事物扼杀在萌芽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