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对律师伪证罪的共犯问题以及指控证据问题研究抛砖引玉。
一、律师伪证罪有无共犯?
《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知,律师伪证罪是身份犯,主体是律师。
刑法第305条(伪证罪)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知,伪证罪的主体也是特定的,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才涉嫌该罪。
司法实践中,律师教唆证人改变证言,通常情况下,都是律师和证人、被告人商量决定的。律师、证人和被告人三方商量做伪证,是一个共同犯罪,但因身份问题,予以区别处理:对于律师以律师伪证罪追究,对于证人以伪证罪追究,对于被告人不予追究,因为被告人的伪证行为被本身涉嫌的犯罪所吸收,不再单独定罪。
假设作伪证是四方参与的,譬如律师、证人、被告人、第四方(譬如被告人家属)共同商量作伪证,且是第四方与律师主导操纵的,那么该第四方是否构成律师伪证罪的共犯?一种意见认为,该第四方没有律师身份,不构成律师伪证罪。另一种意见认为,第四方没有律师身份,不能单独构成律师伪证罪,但可以构成共犯,就如同贪污、受贿、侵占案中的共犯,非身份犯可以成为身份犯的共犯。
二、关于律师伪证罪中的指控证据
律师伪证罪的案发,通常是被告人、证人倒戈,事后指证律师教唆,而被告人、证人、第四方(譬如被告人家属),都是利害关系人,为了开脱自己的罪行,都会把矛头指向律师。他们的指证,其实是共同犯罪中共犯的供述,效力并不高。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譬如书证、录音等)等证据印证下,仅以证人指证来认定律师伪证罪是不够的:因为,这些指证人是利害关系人,指证的证言也同样可能是伪证,把指控证据建立在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上,是不可靠的,一旦日后指证反复,案子就会翻掉。
参考一下《唐律疏议》中的证人指控规则,其规定“虚实之证等”是疑罪:“谓八品以下及庶人,一人证虚,一人证实,二人以上虚实之证其数各等;或七品以上,各据众证定罪,亦各虚实之数等” 、“称众者,三人以上,明证其事,始合定罪。”即对于八品以下以及平民的案子,如果1个(2个以上)证人指控有罪,1个(2个以上,相同数量的)证人证明无罪,是疑罪。对于七品以上的案子,要三个证人以上指控才能构成,如果3个证人以上指控有罪,另有3个证人以上(相同数量)证明无罪的,也是疑罪。由此可见,古代法律对证人的指证定案,也是持谨慎态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