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生在和颐酒店走廊上,被一陌生男子袭击事件,网络上传播的沸沸扬扬。在光天化日之下,公共场所之中,监控之下,如此强掳他人,侵犯他人人身自由,其社会危害性是严重的,应以涉嫌犯罪立案,而不能作为轻微违法的治安案件处理。
刑法是罪刑法定,要有相应罪名才能定罪,否则即使社会危害严重,也不为罪。就本案来说,视频证据表明,一个男子对女子实施了拉扯、拖曳、强掳行为,属于典型的袭击行为,但我国刑法没有袭击罪。袭击罪、殴击罪是英美法系的罪名。
刑法类似袭击的罪名是故意伤害,但故意伤害罪要致人轻伤以上才构成,本案中女子主要是被就恐吓恐惧,身体上却没有轻伤,所以也不能定故意伤害。
该男子对女子的袭击,并且按住其行动自由,涉嫌非法拘禁,唯时间太短、空间也在走廊上,亦难定性。
或曰,该男子随意殴打、拦截、恐吓他人,涉嫌寻衅滋事,但此罪的主观是行为人发泄情绪、寻求刺激、无事生非。而从视频中,男子打电话叫人来说,似是有事生非,而非无目的。
至于男子或劫色劫财,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从目前证据来看,没有抢东西,指控尚不足。
所以,要制裁这么一个社会危害性严重的行为,却因刑法的立法粗疏(没有袭击罪),竟然一时没有合适的罪名。窃以为,鉴于嫌犯很可能涉嫌犯罪,但一时又无法确定罪名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初步证据选择一个罪名,譬如寻衅滋事罪,先予以立案侦查,以后再根据证据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