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诈骗层出不穷,不少源头出自台湾,犯罪窝点则设立在境外。4月13日,公安部宣布,将在肯尼亚进行电信诈骗的嫌犯77人押回大陆。其中包括45名台湾人。因涉及的台湾人多,引起了台湾朝野关注,有的主张台湾人应回到台湾接受审判。
对于本案,根据两岸的刑法规定,两岸都有管辖权,属于管辖竞合。具体而言,被害人在大陆,主要证据在大陆,故由大陆管辖更为合适,无可厚非。台湾嫌犯在大陆受审,可以聘请律师辩护,并且享有两岸相关协议规定的权利。
但实际上,不同的管辖,所产生的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其一、台湾对诈骗的处罚轻,最高刑期为5年,大陆对诈骗的处罚重,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台湾刑法第339条(普通诈欺罪)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大陆刑法第266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二、指控证据不同,结果不一样。本案主要证据都在大陆,若由台湾管辖,则指控证据缺失,嫌犯很快会成漏网之鱼。之前已有过案例,这对大陆被害人而言很不公平。台湾嫌犯正是抓住这个管辖漏洞,在境外犯罪,可谓狡猾之极,此次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当然,境外押解,还涉及到遣返、引渡等程序性问题,此则要尊重肯尼亚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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