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网上流出一段视频(但很快被删了)。视频中的开车警察“没系安全带,手带佛珠”。听其言曰“对,我就看你漂亮,我怀疑你是个男人,你就要脱衣服给我看、就算我是假的,你也要先配合,先关24小时再说、把你跟小偷艾滋病强盗关在一起,让你在里面慢慢享受”。
据当事人微博及视频,事情大概如此:中午,两姐妹经西乡流塘大门时,被一警察叫住查身份证。因要求出示警官证,发生争执。警察遂以“妨害公务”为由,带上警车到派出所询问。后其他警察将姐妹释放。视频是姐妹在警车上拍摄。对此,“平安宝安”表示:“我局已关注到网上转发的流塘所民警执法不规范的视频。市局、分局督察部门目前已展开对该情况的全面调查。感谢社会各界对宝安警方的执法工作予以监督和关注。”
警察执法的规范化,一直是社会所期待,良好的职业形象,才能获得公民信任与支持。但本事件中警察跋扈、痞气,严重损害了队伍形象。其之所为,亦非执法,而是滥权。且看分析。
第一、警察可以查询身份证,但,是附有条件的。任意查询,涉嫌滥用职权。
简单地说,为了办案需要,警察可以查询身份证,如果没有事由,无缘无故查询,则是不许。《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以上可知,一般而言,警察查询身份证,对象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何以辨别嫌疑?这个执法自由度很宽泛,主要来自警察的专业判断,但至少要有具体的“形迹可疑”情形,经得起专业的考验。
第二、警察把当事人带到派出所盘问,也是附有条件的,是出于办案需要。
《警察法》第9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以上可知,要有作案嫌疑,才可盘问。而此嫌疑,是有特定事由,需要“形迹可疑”情形或者证据支持的,而非是可以随意逮一个人去派出所盘问。
第三、警察要出示证件。
《居民身份证法》《警察法》都已明文规定,无须多言。
本事件而言,警察仅仅因为当事人顶撞(视频对话可知),并无作案嫌疑,就带回所里询问,且一路上污言秽语,已是滥用职权,意气报复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