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山东胶州警方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已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涉事考生郭某。郭某此前承认,自己窃取了同学的系统账号及密码,私自登录其高考志愿填报账号,篡改了志愿。
篡改高考志愿,影响一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予刑事处罚。其本质上,是伪造、变造文件行为。但可惜,大陆刑法只惩罚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对于非公文的其他文书(私文书、特种文书),则不作为犯罪,是一大立法疏漏。在古代,伪造、变造私文书以谋财,也是犯罪,如唐律疏议第274条有“诈为官私文书及增减”规定,只是对于私文书,止从所欺妄求物之罪,不同官文书之坐。在台湾,其刑法第210条 (伪造变造私文书罪)规定“伪造、变造私文书,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第212条 “伪造变造特种文书罪)伪造、变造护照、旅券、免许证、特许证及关于品行、能力服务或其它相类之证书、介绍书,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高考志愿表是统一格式,而内容系考生所填,故篡改志愿,是变造特种文书行为。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规定不为罪,故该变造行为,尚不能予以刑法追究。于是,警方以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追究,即“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但该罪的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目前相关的国家规定有吗?且如果不是计算机篡改,而是对纸文书予以篡改,又该何罪?故该案适用此罪名存疑,而根源出在立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