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太原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文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文军再次要求周秀云松手,遭到拒绝后,遂扭按周秀云头部,使其躺倒在地。之后,王文军用脚踩住周秀云的头发,持续约23分钟。后山西省荣军医院确认周秀云死亡。”
法院关于被告人王文军扭按被害人周秀云头部行为性质的认定:“第一,王文军与郭铁伟系依法出警,因周秀云阻拦,与周发生争执,后为摆脱制服周,扭按了周的头部。第二,案发时,周秀云持续抓着王文军裤子裤兜处7分钟,属于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的妨碍执法行为。期间,王文军对周秀云多次口头警告,周拒不松手。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十九条的规定,王文军对周秀云可以徒手制止。第三,王文军选择实施的扭按周秀云头部的徒手制止措施不当,超出了合理限度,造成了周秀云死亡的结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王文军的该行为属于过失犯罪,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窃以为,整个案件的全貌,应该综合全案证据、起诉书、辩护词、判决书来认定,判决书只是一审法院的意见。而即使根据该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也该是故意伤害(致死)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上的故意与过失的区别是,故意是有意为之,即明知行为的危害性还希望或者放任之;过失,是无意为之,即应当预见行为的危害,因疏忽大意或出于自信没有预见而造成结果。本案被告人是专业执法人士,对于扭脖子会造成的后果,应该比普通人更为明知,所以主观上应该是故意,而非过失。其次,司法实务中,对于滥用暴力的执法过度,也是认定为故意的,因为滥用本身就意味着是明知而为。所以,本案检察院指控故意伤害罪是正确的,法院的判决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此案最终结果如何,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