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逃罪原条文是(刑法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两相比较,可见:其一,降低了入罪标准,叛逃罪原是以“危害国家安全”为条件的,现在是“情节严重”的模糊操作了;其二、提高了量刑标准,叛逃罪起点刑原是五年以下,现在提高到五年以上。这些说明了,国家对叛逃者打击的强度和力度在加强,以遏制贪官的外逃,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但从法律操作技术层面来看,叛逃罪的修改,只是宣告性的,实际效果并不乐观,其一:嫌犯都已经叛逃到国外,一般不会回来,适用这个罪的意义不大。其二、如果希望嫌犯回来自首,应该减轻刑罚来吸引,现在是加重刑罚,嫌犯更不会回来了。其三、以含糊不清的“情节严重”为标准入罪,会让正常出国的公务员也提心吊胆。所以,这个亡羊补牢的条文,很可能沦为雷声大、雨点小的具文。
在法律层面上,遏制贪官外逃,一方面是事先预防,加强出入境的管理,另一方面是扩大引渡,把贪官引渡回来。当然,从根本上来说是反腐败,从源头上遏制贪官的产生。
0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