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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青年报报道:“网售遥控电子秤20米外可增重,调整比例有多档位。”真是人心不古,缺斤少两也与时俱进到遥控了。使用这种电子秤的小贩,既缺德,也违约,并且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欺诈行为,应该“退一赔三”。然而虎兕出柙,谁之过?监管亦是失职也。这样的不法产品,是如何制造的?如何运输的?如何销售的?诸多环节,如监管到位,则不能流于市场。

 

再看古代是如何防止秤缺斤少两的,不但惩罚使用者,而且处罚监管者。唐律疏议第420条规定:“诸私作斛斗秤度不平,而在市执用者,笞五十;因有增减者,计所增减,准盗论。

【疏】议曰:依令:「斛斗秤度等,所司每年量校,印署充用。」其有私家自作,致有不平,而在市执用者,笞五十;因有增减赃重者,计所增减,准盗论。”——即对于秤增所产生的金额,以盗窃论处,处罚不可谓不严。唐律疏议第417条则规定:“诸校斛斗秤度不平,杖七十。监校者不觉,减一等;知情,与同罪。”——即对于监管秤的官员,要求很高,如果校秤不准,要杖打七十,未发现秤不准的,失职,也要减一等杖打六十,知情的则同罪。简而言之,失职就是犯罪,故意是同罪,过失也要杖打。如此严而周的法律,秤怎么可能不准呢?

 

而今朝,是媒体在打假,消费者买个小菜,战战兢兢如履薄冰防受骗,法律又在哪?监管的责任都转移到公民身上了,造假者岂能不轻松,是故风气日下,恶性循环。所以,对于此类造假,首先要惩罚造假者,其次问责监管者,再是媒体的舆论监督,最后才是消费者的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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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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