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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驻马店二次碾压事件中路人冷漠,又引发对彭宇案的热议。彭宇案的负面影响,主要是法院的判决运用证据规则错误、法律价值观错误。至于彭宇是否真的撞人,现在已是罗生门,暂不讨论。

 

以下是彭宇案一审判决书的原文:“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这段“本院认定”,违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而是法官的主观臆断,即没有证据的主观判断,而生活有无限的可能性,又怎武断呢!其次,法院所依据的“常识”亦有误,把生活中的诸多做好事行为推定为肇事补救行为,此非常识,而是法官自己的狭隘见解也。最根本的错误则是,法院把事后救助行为推定为是因为事前肇事,因果关系颠倒,此种诛心之论,足以毁坏社会风气,叫人见义不为,否则会惹上无妄之诉。再看,国外的相关规定,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7条“随后的补救措施”规定:当一起事件发生后,采取了那些如果事先采取很可能会避免该事件发生的措施时,关于这些事后补救的证据不能采纳来证明与该事件相联系的过失或应受处罚的行为。”按此规定,事后补救的行为不能轻易与之前过失相联系,鼓励事后补救之意明显。

 

是故,彭宇案要汲取的教训是,第一要根据证据规则来认定事实,第二不能以事后补救行为来推断为事前肇事。社会风气之形成,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路人的冷漠,彭宇案无非是其中一根稻草而已,不必夸大其负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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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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