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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安部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社会意见主要集中在由公安部主导立法是否合适,是否有部门立法之虞。而本文则是从律师实际办案角度,对看守所管理提出建议。

 

第一、   看守所法应该规定被羁押人的人均面积。

这是一个大问题,看守所常常拥挤不堪,小房间里一个大通铺,要关十几个或二十几个人,白天晚上都挨着,不如监狱宽敞。如此,未决犯比已决犯条件差,不符合无罪推定原则,其次基本生活保障会发生困难。所以法律要定一个硬件标准,确定看守所里个人空间,当然这个空间不可能如宾馆或家里那么舒服,但至少能单独站立或者睡觉。

 

第二、   看守所律师会见,不应该有法律之外的附加条件。

根据刑诉法、律师法,律师会见持三证即可,三证是指律师证、委托书、会见介绍信。但实践中,各地看守所的各种土政策层出不穷,人为制造会见难,譬如要求律师提供委托人身份、委托人与嫌犯的亲属关系证明、要求在委托书上盖律所印章等,甚至还有要求律师出具身份证等。诸如此类,都是对律师制度的不信任,亦于法无据。这种土政策应该一律废除, 如果律师办案有违规违法的,事后处罚,但不应该事前预设立场。

 

第三、   看守所应该允许律师携带电脑进入,核对案情。

卷宗的电子化是一个方向,譬如目前上海检察院给律师的卷宗是电子版,律师一般就在电脑上阅卷、做摘录,而不打印了。因此应该允许律师携带电脑,与嫌犯、被告人核对证据。当然律师的电脑只能用于办案所需,而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   看守所的监控,以不获悉律师的材料以及与当事人的会谈内容为限。

根据刑诉法,律师会见当事人不被监听,但为了保证会见安全,看守所还是设立没声音的图像监控。现在的新问题是,如果摄像头足够高清,则可以监控到律师所携带的材料,辨认得出律师所做的会见笔录,从而获悉案情,显然此与监听无异,所以要规定监控的方式,以不获悉案情为界限。

 

第五、   看守所应该限制易名关押、异地关押、连续提审、外出提审。

看守所的会见难,各种各样,譬如易名关押、异地关押,查不到被关押人,譬如办案机关连续提审,律师没法会见,譬如外出提审,失去监管。这些都要严格限制并且予以监督,以保障被羁押人的诉讼权利,尤其是辩护权。

  

第六、   对看守所内的不正常死亡或者伤残,应该设立特别程序审查。

鉴于以往的案例,被关押人可能被刑讯逼供、被牢头狱霸欺负、或体弱瘐死,此种不正常死亡或伤残事件发生,检察院应该立即立案调查,调查死因。对于死因不明的,家属及其律师可以申请去外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等。总之,要有一个查明原因的特别程序。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也多了不少人文关怀的内容,这是进步,而要达到社会所期待的地步,则更需要集思广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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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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