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据“法治浙江”报道:620日上午,全国刷单炒信入刑第一案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连同在本案审理中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92万元。据悉,此案系阿里巴巴集团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并向警方输送刷单线索,进入刑事宣判的第一案。

 

无疑,刷单有社会危害性。李某帮助淘宝商家刷单,制造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应该予以制裁,但能否定罪,尚需商榷。非法经营罪是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情节严重行为。而“国家规定”,根据刑法第96条是指“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换言之,须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不可以刷单,方可定罪,譬如法律规定烟草专卖,但目前显然没有专门针对刷单的国家规定,而只有提供互联网服务增值服务须许可证的国家规定,而此规定与刷单并无多大关联,盖无证经营的多了,难道都因之判刑?故以之作为“国家规定”,过于牵强。

 

再查司法解释,“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按此,似乎可以定罪。其实,不然,因为前提还是要违反“国家规定”。所以在关于刷单的国家规定出台之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刷单不为罪,本案的判决法律依据不足。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