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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二中的校园欺凌事件,极其恶劣,几个恶少竟然在上课期间,逼迫男同学在厕所捡粪、舔手指。而事件的处理,更是让人失望。警方调查一通后,认为该案学生7人构成寻衅滋事行为,给予5人行政拘留并罚款(因未满16周岁,不执行拘留),另2人未满14周岁,不处罚。这等于没有处罚,还空忙一场,最后学校给了涉案学生予以处分,也是毛毛雨。


如此宽容对待恶少,等于昭示天下,校园欺凌没事,大不了出个笔录,挨个处分而已。同学们与家长忧心,有恶不罚,反助嚣张,法律安在?这非法律的本意,未成年人是要保护,但不等于袒护恶行,何况被害的未成年人更要得到保护。


窃以为,此案的定性与处罚都是错误的。本案是暴力侮辱行为,情节严重,涉嫌侮辱罪,而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寻衅滋事一般是指耍流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行为,而暴力侮辱则是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两者有一定的交叉,但最大的区别是后者是侮辱人格。就本案而言,被逼捡粪,是严重侮辱被害同学人格尊严,远远高于寻衅滋事所带来的轻微伤害,所以本案涉嫌侮辱罪。又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故本案可以酌情责令家长管教,或者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对于校园欺凌的案件的处理亦是。唯有欺凌必究,才能维护校园秩序,如果每次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则法律无力,欺凌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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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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