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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又看到一个不幸的消息,常熟虞山镇发生纵火案,一民宅被烧,死22人,嫌犯姜某已被抓获。而在6月22日,杭州也发生保姆纵火案,造成女主人以及小孩4人死,所在豪宅也被烧的面目全非,保姆被以涉嫌放火罪逮捕。
以上两案,都造成人员死亡,但涉嫌的罪名是放火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因为放火不仅会烧死人,而且会烧毁财物,更重要的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而故意杀人罪一般是针对特定人的杀戮,不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一般也不包括对财物的巨大损害,所以两罪的区别还是明显的。如果嫌犯以放火的方式去杀人,也定放火罪,因为此时一个行为涉嫌触犯两个罪名,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而放火罪处罚更重,故适用之。
前几天,杭州保姆案的辩护律师向媒体透露:“(保姆)莫焕晶告诉他,林家一家四口(林家女主人、三个孩子)葬身火海的结果,是她始料未及的,火势蔓延至那么大,完全超出她的意料,“(那场大火)是一场意外,她说自己并不是蓄意谋杀林家人。”——这个辩解是不成立的,因为放火会烧死人是常识,无论主观上是否有直接杀人的故意,彼时,只要放火、放任火灾就有杀人的间接故意。所以此种说法不明智,也会再次伤害被害人家属,无助于案件的解决。
司法实务中,杀人放火,往往是有交叉的,现在的刑法规定是定放火罪,而在古代则是定杀人罪的。譬如唐律疏议第432条规定“诸故烧官府廨舍及私家舍宅,若财物者,徒三年;赃满五疋,流二千里;十疋,绞。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疏」议曰:凡官府廨宇及私家舍宅,无问舍宇大小,并及财物多少,但故烧者,徒三年。计赃满五疋,流二千里;赃满十疋者,绞。「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谓因放火而杀人者,斩;伤人折一支者,流二千里之类”——在唐朝,放火罪是区别烧物还是烧人的,烧物的定放火,烧人的定故意杀人或伤害罪”,古今法律规定不同,所以民众不能如专业法律人一样区分,也是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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