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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与汪小菲举行婚礼,曾严禁亲友拍照,但嘉宾张朝阳通过微博直播。汪小菲与徐熙媛(大S)遂联合发律师函,要求张公开道歉并承认错误,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本律师认为,大S和张朝阳都是炒作大王,他们对婚礼直播说法的罗生门,看上去也像是共同炒作。然作为法律人可从中借鉴有二,一是台湾律师函写法,二是对微博直播法律性质的认识。

我们注意到台湾律师函特点:其一、使用律师事务所抬头信笺,落款是律师印章,并无律所印章。其二、文件之间盖有骑缝章,以保证完整性。其三、发函对象和目的表述清晰,有“受文者、正本、副本、主旨”。其四、发函语气是请查照办理,比“建议”稍重,比“要求”稍轻。其五、“说明”详细,缺点是皆单方之词,并无证据来源,且只是转述委托人之话,并无法理分析,大概是因台湾律师不熟悉大陆法律,难以分析也。总而言之,台湾律师函形式上显得比较正式、庄重,语调不亢不卑,柔中带刚,有一种阴柔之美。

微博直播的性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因为法律总是滞后的,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在英美,对微博直播是否等同于录音、录像,法庭的看法也不一。在中国法庭上,譬如钱  云 会案件上,亦有记者微博直播。微博直播以文字为主,间杂以相片,并以第一时间发布,这些性质都是其他传统媒体所没有的,应该说是一种新类型的传播方式。其能全面反映现场,在侵犯隐私权方面,与电视直播应该是类似的。因此,如果张朝阳未经允许微博直播,是不礼貌的,而且是侵犯大S隐私权的。当然如果曾经允许,则是授权播放,并无侵权之嫌,也无礼貌上的冒犯。

律师函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73965201017p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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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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