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今年出台《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在执行中又发现还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和明确:如法院“辖区”怎样界定,是否意味着最高(省)法院审判法官的配偶子女就不得在全国(省)从事律师职业?法官子女的配偶是否属于规定中的“子女”范畴?既然“配偶子女”要回避,父母兄弟姐妹是否同样应当回避?法律工作者、从事非诉讼的律师以及在法院挂职的领导干部是否都属于回避范畴?律师流动性较强,符合条件的律师“挂职”外地后仍在本地代理业务如何处理等。
呜呼,除了以上,实际生活中影响法官的关系还有:三代旁系血亲、姻亲,同乡,同学、校友,以前的同事等等,如要回避,无穷无尽。除非把法官与世隔绝,否则关系不断。真不知道最高法院来如何规定?法官和律师的适当回避,是司法公正的应有制度,但最高法院潜在的逻辑却似乎是,司法不公是律师造成,把回避制度搞好了,司法就公正了。呜呼,真是舍本求末。君不见,司法不独立,领导开一个会,法官就不得不执行了。如果要回避,我看第一回避对象就是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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