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晚,榆林市卫计局就“产妇马某某在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坠楼身亡”事件公布调查结果:1.该产妇入院诊断明确、产前告知手续完善、诊疗措施合理、抢救过程符合诊疗规范要求。2.此次产妇跳楼事件,暴露出了医院相关工作人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不强,监护不到位等问题。
窃以为,该调查结果不够公正。调查回避核心的剖腹产争议。孕妇诊断为“胎儿头大”,且孕妇也要求剖腹产,此时,无论家属是否配合,医院该施行剖腹产,或至少要协调孕妇与家属意见,做好剖腹产预案。但医院应对失当,孕妇两次疼痛下跪,不为所动。且在法律上(民法代理制度),孕妇与家属意见不同时,应以孕妇意见为准,而不能以家属意见为准。
孕妇在医院跳楼自杀,主要责任在其自身,但引发自杀的原因,医院及孕妇家属难辞其咎,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医院责任有二,其一医院未尊重孕妇意愿,不予剖腹产,刺激孕妇情绪,应是引发自杀原因之一(其他原因应还有家属意见与孕妇相左,孕妇疼痛等原因),其二、医院对孕妇的监护不够。孕妇挺着大肚子,从1.13米高备用手术室跳下,行动不易。既是备用手术室,里面安得无人看管、阻止?以上两点说明,医院未尽职责,应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本案孕妇家属亦是有责。目前,对于家属是否同意剖腹产,家属与医院,各执一词,尚待调查。但从家属签订手术知情意见书,以及孕妇下跪后,家属无作为等方面来看,其未尽职明显。如果家属不同意剖腹产,则该纠纷是孕妇不能剖腹产的主因,没有疑义。如果家属亦是同意剖腹产,则应有作为,主动与医生交涉,并安抚下跪之孕妇,但并无相关行动之证据。
是故,孕妇之死之法律责任,其自身承担主要责任,医院与其家属承担次要责任。以上是近因之责任分配,而远因则尚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该条规定存在严重缺陷,要求手术前患者与家属共同签字,但若患者与家属意见不同,该如何办?实践中,医院往往不作为。而按照法律规定,家属只是患者的紧急代理人,当清醒的患者与家属意见不一致时,应以患者为准。故条例应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