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流传一份民事判决书的最后一页。该页中,法官说理如下“需指出,本案系情杀,多情者多艰,寡情者少难,情之不敛,运无幸耳。唯克己去私,方是正途。”然后根据《民法总则》第三条之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准许被告自愿补偿原告五万。案件受理费是1.08万元(可倒推出诉讼请求金额是70万)。
根据以上内容,进行专业解读,揣测案情大致如下:因感情纠纷,发生杀人案件,被告人被判刑。之后,被害人(或其家属)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70万元。法院驳回被害人的诉请,但准许被告自愿补偿被害人5万,诉讼费1.08万则双方共同负担。
此判决可思考三:
其一、本案法官引用隋朝文中子的话“多情者多艰,寡情者少难,情之不敛,运无幸耳。唯克己去私,方是正途”,予以说理。可惜没有加上引号,以致于被误会是法官所言。这段话的意思是,多情者多磨难,薄情者反而安然无恙,如果不收敛情欲,命运不会那么幸运。劝诫感情要专一,似乎感慨被害人因多情而被害?看来,案件有曲折故事,并不那么简单。这段文言浅显,唯有“运无幸耳”稍难,不知当事人看懂否,没有看懂的,想必也网上搜索后懂了。法官引用文言或典故,如果适当,则典雅深远,如果不适当,则晦涩难解。本案的引用,没有结合具体案情,故外人只能得其大概意思,当事人是否刻骨铭心,恐怕还要看其文化水准。
其二、本案是一个违背常识,违反常情,但又“正确”的判决。一个人被杀了,为何得不到赔偿?此真谬论。但法律规定还真的不赔,判决无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是丧葬费),而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唯有交通肇事罪案件赔偿例外,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死亡赔偿金)。窃以为,这两条司法解释是错误的。犯罪也是侵权行为,被害人理所当然应获赔,但为了刑事审判快速进行等原因,司法解释竟然剥夺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获赔权利,可谓违宪,亦是非常不公。
其三、本案引用《民法总则》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法总则》是今年10月1日施行,该判决书落款时间是2017年10月16日,可见引用之速,法官亦是好学者。然而,此条与判决条文,却无关联。按此条,被害人受到侵犯,应该支持其诉讼请求,但判决却是驳回。法律保护了谁?另外,自愿补偿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财产,属于民事自愿,应适用《民法总则》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掩卷沉思,公平不易。尤其是刑事案件被害人,既没有国家的经济帮助,还不许获赔,悲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