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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该条没有规定伪造印章的数量标准,以致司法实务中操作不一。譬如有的1枚就就定罪,有的 3枚定罪,有的3枚视为情节严重,有的不仅看数量,还看社会危害程度,自由裁量很大。

 

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伪造印章,情节轻微,治安处罚,并非犯罪。

 

伪造印章的罪与非罪(治安处罚)界限在何?伪造印章的“情节严重”又是指何?司法解释并无相关规定。近日,笔者查阅伪造印章案资料时,发现上海2013年《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规定甚好,内容如下:伪造3枚以上为追诉起点(构成犯罪),伪造9枚以上为“情节严重},但伪造1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或用于违法犯罪的也予以追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数量标准与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的数量标准一样。此规定,衔接了治安处罚与刑事犯罪,以数量作为基本参数,又考虑社会危害性,较为周全。但也有瑕疵。试问,司法实务中伪造印章有几个不是作为违法犯罪使用的?岂非伪造一枚还是要追究刑事责任?则与3枚起追诉的规定又自相矛盾了。

 

司法实务中,指控伪造印章罪,殊为不易。狡诈者,刻后即用,用后即毁,取证困难。指控成功的往往是人赃俱获,起获印章,而得以定罪。目前网上刻章简单,高科技仿冒逼真,容易诱人以罪,需要从源头上予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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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2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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