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晚,平顶山发生一起骇人案件:一个婴儿被人从桥上扔进河里。作案者魏某,与被害人家庭素不相识、毫无瓜葛,在桥上偶遇母女,夺婴而抛入河中。幸而,两路人跳河救起,目前婴儿在治疗中。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魏某刑事拘留。魏某自称“脑子里经常有不正常的奇怪的想法”。
本案定性错误。将一个多月的婴儿从桥上抛入水中,置于死亡境地,应涉嫌故意杀人。如果婴儿死亡,是杀人既遂,如果救活,则是杀人未遂。本案婴儿相当幸运,因其中一个救人者是医生,即时相救而得以生存,但不能因之免去加害人的罪责,警方定故意伤害罪是错误的,应及时纠正。
嫌犯魏某的自我辩解,似有精神病人之嫌。然而,若是真的精神病人会这样说吗?故务必查清是真精神病人,还是伪精神病人。伪者,狡辩也,不予采信。真者,亦当处罚,唯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不至于再危害社会。
从民事角度看,魏某也是侵权人,应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所有损失。如是精神病人,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