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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赣州中院在处理明经国故意杀人一案中,进退失据,令人堪忧。事情源于该院拒绝明经国聘请的迟夙生律师辩护。
 
第一次拒绝的理由是“无法审核律所公函的真实性”(见迟夙生微博),第二次拒绝的理由是“迟夙生事先没有会见过被告人以及未曾阅卷”(见该院的情况说明)。两次拒绝的理由,均无法律依据。
 
而第一次拒绝理由,等于自行增设了法院实质审查律所公函的权力,随时可以阻止任何律师的辩护。第二次拒绝理由,则是干脆剥夺了被告人聘请律师的权利。
 
其实,律师是否会见过被告人、是否阅卷,是职业道德问题,而非辩护人地位的法律问题。被告人只要聘请律师,律师持法定手续去法院,即是法律上的辩护人。
 
故法院的正确的做法是,与被告人核实聘请律师的情况,如果确实聘请,则休庭,重新发起诉书给律师,重新开庭,以保障辩护权,否则是程序不当,即使一审判决,二审也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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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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