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0
听报道
近日,赣州中院在处理明经国故意杀人一案中,进退失据,令人堪忧。事情源于该院拒绝明经国聘请的迟夙生律师辩护。
第一次拒绝的理由是“无法审核律所公函的真实性”(见迟夙生微博),第二次拒绝的理由是“迟夙生事先没有会见过被告人以及未曾阅卷”(见该院的情况说明)。两次拒绝的理由,均无法律依据。
而第一次拒绝理由,等于自行增设了法院实质审查律所公函的权力,随时可以阻止任何律师的辩护。第二次拒绝理由,则是干脆剥夺了被告人聘请律师的权利。
其实,律师是否会见过被告人、是否阅卷,是职业道德问题,而非辩护人地位的法律问题。被告人只要聘请律师,律师持法定手续去法院,即是法律上的辩护人。
故法院的正确的做法是,与被告人核实聘请律师的情况,如果确实聘请,则休庭,重新发起诉书给律师,重新开庭,以保障辩护权,否则是程序不当,即使一审判决,二审也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话题:
0
推荐
财新博客版权声明:财新博客所发布文章及图片之版权属博主本人及/或相关权利人所有,未经博主及/或相关权利人单独授权,任何网站、平面媒体不得予以转载。财新网对相关媒体的网站信息内容转载授权并不包括财新博客的文章及图片。博客文章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财新网的立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