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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流传的一段“鞭刑视频”。四、五个男子把一个男子围在一街道树底下,抓住其头发,以皮带、水管殴打,迫使其下跪。原来,12月11日,被打男子从武汉飞抵曲靖与女网友约会,并为其购置手机。女网友丈夫发现后,纠集几人当街对其进行鞭打(隔着衣服打,未脱去衣服)。在警方调解下双方已和解。

这个大街上围殴,颇给人私刑感,影响公共秩序。虽然事出有因,但也已过分。网友会面是道德关系,而殴打则是涉及法律关系。当然,此种殴打,因被害人有过错,不是“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行为,而是“有事报仇”的故意伤害,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按此规定,民间纠纷,可以调解,调解成功的,不予处罚。但是,前提是该纠纷“情节较轻”,而本案则是“情节较重”,盖大街上的鞭打,伴以下跪侮辱,目无法纪,破坏社会秩序,此风不可长,故不适合调解,而应予以适当处罚,考虑到是因感情纠纷引起且被害人有过错在先,可以从轻处理,从而纳入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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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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