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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合肥机场派出所消息,36日接机组报警,称一名男性乘客在飞机飞行过程中酒后滋事,并手摸空姐臀部进行骚扰,请机场警方介入处置。经查,该航班由南宁飞往合肥,嫌疑人吴某在南宁机场候机就餐时饮用白酒,在飞行过程中情绪亢奋,两次手摸空姐臀部进行骚扰,并在空保人员制止其行为时对空保工作人员进行推搡,严重影响机上秩序。民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做出行政拘留12日处罚。

 

本案处罚的及时,但还是觉得轻了点。吴某其实有两个违法行为:

一是猥亵行为,即酒后乱性,两次手摸空姐臀部,侵犯了空姐的性安全和身体权。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应治安拘留。此外,性骚扰还是民事侵权行为,还应该赔偿空姐精神损失,让违法失德者,付出经济代价。

 

二是寻衅滋事行为,酒后在飞机上摸空姐后,与飞机上空保人员推搡,扰乱秩序,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亦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第26条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予以处罚,视情可以罚款或者拘留。在飞机上发酒疯,不仅影响安全,还造成其他乘客心理负担,该罚。

 

本案,本来可以树立一个严罚摸空姐的与保障航空安全的案例,但合肥机场的消息,没有说清具体的违法原因与处罚的依据,令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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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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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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