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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漏罪案审判中,17个证人无一出庭。李庄及辩护人一再要求徐丽军(即被指控引诱改变证言的证人)出庭。李庄说:“只要她来,我一个眼神就可以将她击倒”。法庭表示:“法院已向证人发出了出庭作证通知书,他们或不愿意,或不方便,法院没有强迫权。”

 

被告人对证人的对质权,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在感性上,是眼球对眼球的权利,证人要当面说谎诬陷被告人,是有巨大心理威慑力的。同时,法庭也通过对证人的直觉感知,来判断其证词的可信度,形成自由心证。在理性上,只有证人出庭,才能确认以前的证词笔录是其亲自做的,能完整、准确表述过程,能澄清矛盾之处,不断章取义。在实务中,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如不出庭,法院是不采信的,而涉及生命和自由的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却可采信,足见刑诉之落后。

 

李庄案的证人证言质证,是通过法警把证人证言笔录,传递给李庄及其辩护人质证。这种质证,显然是无法实质进行的。对证言有疑问、有矛盾,问随去?哑巴质证,是把证人等同于书证了。有网友戏言,既然证人不说话,那吊死崇祯皇帝的那颗歪脖子树也可以当证人了。而不说话的证言是相当危险的,几个证人笔录一做,就可以控人入罪了。既然做笔录时,证人都可以找到,为何法庭缺席呢?这个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

 

客观而言,中国刑诉法中证人出庭率低是普遍现象。只是李庄案,因众人的关注,把这个问题凸显出来。事实上,证人出庭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证人的保护、传闻排外、交叉询问、污点证人、证人补偿、伪证惩罚等相关配套制度。如果因李庄案,重视这个普遍性问题,而建立起证人出庭制度,该是一个重大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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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00篇文章 1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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