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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一案,非我辩护,观察既久,亦有所得,遂补充辩护如下:

一、试问今日域中,权大还是法大

李庄一案,公权力滥用比比皆是。操纵侦查管辖,一也。剥夺被告人侦查阶段之律师权,二也。审判阶段,继续收集侦查证据,三也。证人无一出庭,四也。侦查一年多,辩护十余日,五也。无不是以牺牲当事人之利益,以作有罪之追诉,此置刑诉法之保障人权于何地耶!权力横行,法律无力,程序践踏,正义靠边,公民之安全感何在?以法律之精神,违反程序者无效,是故侦查无效、起诉无效、审判无效,一切违法所取得之证据无效。

 

二、证人无一出庭,哑巴质证何时休

证人不出场,安知其笔录之真伪,证词之完整,若有矛盾,向谁问?假使证人不出庭,可以定案,则燕山脚下之歪脖子树,可为崇祯皇帝吊死之证人矣。假使证言可定案,三人成虎已成真矣。再问,做笔录之时证人都在,何以法庭审判时皆缺席。呜呼,法院之权威在何。

 

三、臭名昭著之律师伪证罪

此为何罪耶?世界上唯一专门制裁律师之罪也。中国律师何其不幸也,为法律所歧视。公安诱供不定罪,检察隐匿证据不定罪,律师提供之证言与公检之不同,则为罪,天理何在,窦娥喊冤。莫须有之下,律师战战兢兢,不敢取证,辩护何用?被害者谁,全体之公民也。

 

四、法治与人治

何谓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何谓人治,法律面前特权凌驾。法治者,以法律制约权力也,故民众呼之,官僚恨之。民众之仰望法治,渴鹿择泉,官僚之畏法治,如坐针毡。呜呼,不闻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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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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