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是维护本方当事人利益的,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对立性,决定了双方律师对同一案件立场相反、见解相异,互相辩论、对抗,以使事实得以澄清,利益得以平衡,所以说律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律师天生充满争议性。
在药家鑫案中,双方律师都极力维护本方当事人的利益,恪守职业道德,不失律师本色。药家鑫辩护律师认为,律师不能拒绝辩护,被害人家属律师认为,正义必须得到伸张。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药家鑫该不该判死刑?于是,药家鑫辩护律师提出“激情杀人”的辩护,而被害人家属律师提出“宁愿不要赔偿,也要药家鑫判死刑”的代理意见。然而,这两个论点的社会观感并不佳,莽撞的“激情杀人”说,引起来更多的憎恨,而情绪化的“不要赔偿”,则有损当事人的利益。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案子的结果也考验律师的办案水平。律师所为,直接攸关当事人利益,不可不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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