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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闻报道:在重庆打工的16岁女孩小林,将2000元误转到一个男网友账号中。对方不愿返还,还称如果与他开房就还钱。小林假装答应,去了宾馆,对方没来,钱也拿不回。事后,小林报警,警方没有介入调查。
此案虽小,却暴露了法律的大漏洞。生活中,看错账号、手误,转错钱的事不少。但去要回,相当麻烦。主要原因是,对于转错钱,法律的定性是民事纠纷,即“不当得利纠纷”,只能协商解决或者打官司解决。警方介入,也只是调解,不能强制要回,因为不属于违法犯罪。
《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范围太窄,只把侵占代管物、遗忘物、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三种行为定罪。若侵占其他物,譬如侵占本案的不当得利之物,则不定罪,这样导致收款人毫无顾忌占有他人的财产,如果不打官司或者怠于起诉,则可侵吞了(现在诉讼时效三年,逾期起诉的,亦是不能胜诉)。
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没有规定侵占行为。其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亦是缺少侵占规定。故转错款,找警察,警察的职权亦是有限也。
窃以为,转错款纠纷,对方的收款,起初属于不当得利,但在被多次要求返还,拒不退还的情况下,已转化为侵占行为。此类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小于刑法规定三类侵占物的社会危害性,故都应该定为违法犯罪,即要承担治安处罚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如此,才能有效解决退款问题。
对此,应该修改法律,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增加侵占违法内容,在《刑法》中扩大侵占罪的范围。譬如可以借鉴台湾刑法关于普通侵占罪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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