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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浙江在线》报道一则“为骗拆迁款他让女友和别的男人结婚”新闻:萧山男子严某是单身拆迁户,为骗取拆迁安置房和拆迁补助款,与孙某(系吴某女朋友)结婚,但无实质性婚姻关系。之后,严某、孙某因债务被起诉,遂离婚,但法院还是判决两人承担共同债务。离婚后,孙某与吴某到法院起诉严某,表示她与严某是为了获得拆迁补偿才假结婚。杭州中院发现三人涉嫌诈骗,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至案发为止,孙某某非法获利46976.7元,因村安置房在建造中,尚未分到。最后,萧山法院认为严某、孙某、吴某三人构成诈骗罪,严某被判处徒刑二年四个月,吴某、孙某均被判徒刑两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本案,严某与孙某的婚姻闹剧,事实清楚,目的是求财,但认定为“假结婚”骗取拆迁款,则是法律适用不当。因为结婚证、离婚证都是真实的。当事人是利用了结婚、离婚程序,来达到获取拆迁款的目的。而此种利用,并非虚构婚姻事实,或者隐瞒婚姻事实,故并非刑法上的诈骗行为。换言之,是视婚姻为手段,钻拆迁漏洞的不道德行为,法无禁止即自由,够不上违法犯罪。而认定“假结婚“骗取拆迁款,以司法方式直接否定行政行为,是一个危险做法,也缺乏法律依据。故本案判决错误,应予以纠正。对于此类案件,不应该去直接否定结婚、离婚关系,而是要检讨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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