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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文俗称醉驾入刑,有深刻的法治意义。

 

醉驾是轻罪,最高判处拘役。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期限为1-6个月以下。举轻以明重,对于剥夺人身自由1-3年的劳动教养,亦应进入司法程序,由法院审判认定,而不应由公安机关单方迳行认定,以示对公民权利的尊重。

 

审判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方式,通过起诉和辩护,查明事实,公开公正地适用法律,是法治精神的体现。而未经审判,即剥夺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劳动教养,是武断和不公正的,应该适时废除,纳入司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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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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