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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公然辱骂,是修养不够的表现,属于道德层面,其次是民事侵权,须承担民事责任,再次是被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但是,这次北京对一件公然辱骂事件,予以刑事拘留,则值得商榷。

 

据丰台警事微博通报,针对网曝丰台右安门外一男子驾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并当街辱骂路人事件,驾车人曹某(男,35岁,辽宁省铁岭市人)于8313时许自行到丰台公安分局右安门派出所自首。经调查,2018827时许,在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曹某驾驶机动车由翠林路东口至右外斜街东口段进入非机动车道,与一骑电动车男子发生纠纷,并对对方进行辱骂。目前,针对曹某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的违法行为,丰台交通支队已依法对其作出处罚;针对其在公共场所公然辱骂行为,丰台公安分局经调查取证,已依法对其刑事拘留。

 

该通报没有报道罪名,只说刑事拘留,但估计是寻衅滋事罪。综合网络消息,本案是交通违章人乱骂北京人,引起群众公愤,起要求其道歉引起。换言之,这次乱骂事件,搞大了,引发群体性事件,破坏社会秩序,所以给予治安处罚是没有问题的,但指控刑事犯罪,还是有疑。

 

查寻衅滋事罪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再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可见,寻衅滋事中的公然辱骂他人的后果,一般是指严重影响被辱骂对象的工作、生活、精神情况等,而不包括因辱骂引起的其他破坏秩序行为。另外,本案也非网络辱骂,故也不能适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故如果本次指控寻衅滋事,则是把寻衅滋事中的“他人”从被辱骂人,扩大解释为被辱骂人之外的其他人,寻衅滋事罪也成为名副其实的口袋罪,与罪刑法定相悖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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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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