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国内“同人作品”第一案,广州天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金庸获赔188万元。案情是作家江南写的一本《此间的少年》中,使用了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金庸远传的人物名称。法院认为,《此间的少年》没侵犯金庸的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判罚。法院认为,《此间的少年》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基本没有提及、重述或以其他方式利用金庸作品的具体情节,是创作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并未侵害查良镛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但是,金庸作品及作品元素凝结了查良镛高度的智力劳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此间的少年》作为同人作品,可以轻而易举地吸引到大量熟知金庸作品的读者,在图书出版、策划发行领域包括图书销量、市场份额、衍生品开发等方面与查良镛竞争。
窃以为,这个判决,甚为牵强。因为这个籍籍无名的小说,与金庸的武侠小说,云泥之别,是构不成竞争关系,构不成市场威胁的(不信,可去市场调查一下;或者,没有销售呢?),故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不妥。本案的实质是,傍知名的人物形象,利用了原创作品人物的影响力来打招牌,这个是应该侵犯“人物形象权”的,因为作品人物是作家的心血塑造的,其原型应该受到保护。我国著作法并无“人物形象权”的规定,故法院不得不剑走偏锋,以不正当竞争来保护金庸作品,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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