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网 ,8月5日,杭州姑娘小王,通过货拉拉平台叫一司机搬场。东西放车上后,司机要小王取消货拉拉订单,微信转账,否则不拉货,小王不得不转账。三天后,司机发来乱七八糟的微信,说要约炮。还放言要上门堵人,姑娘吓得连住20多天酒店,不敢回家。小王哥哥说“因为这事我妹妹有家不敢回。一连三四天,我们多次找了货拉拉平台投诉这件事,可是货拉拉公司至今没有给出答复,让人满满都是失望与气愤。”目前,当事人已报警。
这是滴滴顺风车乐清事件后,又一则网约车新闻。给人的感觉是,网约车定位错误。滴滴顺风车的广告倾向是“社会交往”的性暧昧,而不是旅客运输,而上面货拉拉司机所为,则是以拉货为搭讪女孩的途径。副业喧宾夺主,忘了网约车目的是运客与拉货。以法律而言,货拉拉司机已经两处违法,一是性骚扰,二是恐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该分别决定,合并处罚。
另外,货拉拉平台也有责任,作为雇主,管理失职。虽然,性骚扰与恐吓是雇员的个人行为,但是毕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故货拉拉有义务依据平台规则予以处理,否则会丧失声誉。如果不作为,不予处理,听之任之,使得该雇员再次违法,造成损失,则货拉拉平台作为雇主亦有连带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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