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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吉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发布。这是一个行政性公告,虽然法无授权,但是规定了赔偿程序,即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损害、根据受害结果、向受托管理赔偿金的中国人寿索赔,具有可操作性,是对群体性赔偿的有益探索。


但核心的赔偿金额偏低,分级也不够细。公告第六条规定“ 造成一般残疾的,一次性赔偿20万元/人;造成重度残疾或瘫痪的,一次性赔偿50万元/人;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赔偿65万元/人。”众所周知,伤残等级分为十级,每一级的赔偿是不同的。现在只分三个档次,每个档次同等金额,操作是简便了,但公平性不够,可以再细化。同等金额的规定,来自《侵权责任法》第17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其前提是同一伤残等级。


其次,死亡赔偿金65万偏低,譬如上海2018年度死亡赔偿金是125万余元,相差甚多。本案长春长生被罚款91亿元,差不多是没收整个公司资产了,可以先均点给民事赔偿。《民法总则》第187条亦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民事责任优于行政处罚,故对民事赔偿金额,可以加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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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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