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月12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规定在“人格权纠纷”案由下,增加“平等就业权纠纷”;在“侵权责任纠纷”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由之后,增加“性骚扰损害赔偿纠纷”。该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两类纠纷,本来隐藏在人格权、侵权纠纷等大案由中,数量不多,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数量越来越多,而且经过多个司法案例的积累,已经成熟成为独立的案由,故最高法院发文予以明确。
平等就业权纠纷,其实是指“就业不得歧视”,譬如对于“萝卜招聘”就属于量身定做的照片,违背就业平等权。其他还有不得地域、民族歧视等,譬如说不招聘某省人,或某族人,显然不妥,此种招聘违法,受害者有损失的可以索赔。总而言之,此案由包括工作就业平等的各种各样案例。
性骚扰损害赔偿,则是老生常谈了,性骚扰是一种很敏感的侵权的行为,不仅侵犯被害人身体,更是伤害其心理。性骚扰以职场性存在最多,还有学校,老师利用其权威关系骚扰学生等。性骚扰案件特点有二,一是取证不容易,因为很多时候是在一对一的私密场所发生。前段时间的“metoo”事件即如此,如果指控证据不足,容易失败,且会被反扑,反诉侵权。不过近年来的电子设备发展,录音录像方便,取证难已经大为得到改善。二是赔偿额,没有计算标准。性骚更多的是心理伤害,以及因为反抗性骚扰而被招致的失去工作、职务等报复。其损失计算,不同于简单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法,而更多需要法官的酌定损失。其次,性骚扰应该建立相对稳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根据侵害程度,而给予相对的物质补偿以及对加害人进行惩戒。此种,都需要法院在审判大量案由后,形成类型化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