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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台州市临海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21914时许,梁某驾驶越野车带其妻子刘某红、女儿梁某桐来到临海市白水洋镇上元地村永安溪涉水越野。其间因车辆陷在溪中,梁某叫来朋友梁某夫帮忙拖车。1630分许,梁某夫驾驶越野车来到现场,将梁某的车子从溪中拉出。脱困后,梁某驾车再次尝试涉水过溪时车辆进水熄火。梁某打开驾驶座车门爬到车顶,其妻子抱着女儿尝试从后备厢逃生时被水流冲走。1655分,市公安局和白水洋镇政府接警后立即组织救援,赶到现场将梁某救起。”——但是,全力搜救,仍未发现落水的刘某红、梁某桐二人。

 

一之谓甚,岂可再乎。越野车涉水本来就是一个冒险行为,何况第一次已经涉水失败。在被救助后,再次涉水,终于发生事故,真是不作不死啊。可怜的妻女,不知下落。而在法律上,已经涉及到民事与刑事责任了。就刑事责任而言,梁某是出于自信的过失,导致车辆被冲,母女溺亡,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其主观不是出于过失,而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则更是涉嫌故意伤害罪,予以重惩。在民事上,梁某制造危险,有义务救助处于危险境地的妻女,但是他自顾不暇,自己逃生,妻女冲走,亦是要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是家人,但行为触犯法律,责任亦不免,譬如民事责任的赔偿对象还包括其妻父母亲,刑事责任则是国家对于犯罪分子的惩罚,不因是亲属关系而予以免责。而梁某妻,对于梁某这种自甘冒险,未予制止,还在车上,亦是经验不足。最受害是尚幼的女儿了,生于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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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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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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