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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运城山西鼎鑫置业有限公司一项关于禁狗的规定引发热议。该公司下属的小区楼盘禁止养犬,客户只有同意后才能购买。小区于201771日起出台规定,如果想要在该小区购房,必须提前签署一份文明宣言,并且同意购房合同附件中关于不能养狗的条款。在这份文明宣言中,业主宣言显示有“践行公民义务,履行禁狗条款”等内容。小区内也多处标有“全面禁狗”宣传语。禁狗社区已有7成住户,但入住后养狗亦无惩罚。

 

虽然是狗事,其实是人事。一些养狗者素质不高,造成环境污染,以及养狗可能对老人小孩的伤害,所以有人选择了禁止养狗小区。这是开发商的卖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换言之,这是一种民间自助行为,既然政府管理不好养犬,那么大家就约定不予养狗。本质上是反映对养狗管理的不满,于是自起炉灶,自我保护,并非对于养狗的歧视,只是本能的集体自我保护而已。而实际上,小区禁止养狗规定,是缺乏操作性的。因为销售商卖给买房者,可以合同约定不得养狗,等到楼盘销謦,则开发商权力用尽,合同对于业主已经没有约束力,此时最多是前期的物业管理不能养狗,但之后是否养狗须由业主大会来决定。其次,不能养狗约束的是业主本人,难以约束业主家属、租房者,以及二手房的买主等。所以,从法律上来说,除非新老业主全部自觉不养狗,否则一纸文书是限制不了养狗的,更不必说养狗的法律后果了。由此可见,养狗是一个系统的社会管理问题,非民间所能解决。禁止养狗小区的出现,说明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在管理跟不上的情况下,只能民间自主约束养狗。该问责社会管理者,但养狗是否得到支持,最终取决于养狗者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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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42篇文章 11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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