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一段“深圳龙岗区横岗街道办书记受贿”视频在网络热传。4分钟视频中,出现9名访客。有向当事人递信封,也有将不明物品夹入文件中。当事人和访客多番推让拉扯后,最终将物品全部收下。深圳市龙岗区委宣传部回应称:“被举报人不是书记,但确实是龙岗某街道办干部。事件仍在调查中,等调查结果出来后,会第一时间向公众公布。”爆料人称因为偷拍视频已取保候审,龙岗区公安分局向记者证实确有此事。
这个偷拍事件的前因后果,暂且不论,光说偷拍本身。偷拍者好像是一个水浒人物,如“鼓上蚤”,潜入被拍者办公室,安装偷拍设备,然后将偷拍的视频上网,以达到“舆论监督”作用。这种偷拍是不正常的,扰乱秩序,但要定罪,则也难。单纯的偷拍,是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针孔设备,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但拍摄官员受理场面,显然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官员的办公室亦有隐私,但在此受贿,亦是不受保护也),毕竟反腐举报是公民权利。公民手段不正当,应被处罚,但也不至于入刑,而且官员受贿的后果更严重。所以,此案的指控是有疑问的。之前,宜春的汪冬根“偷拍县长”未被起诉,也即是考虑到,偷拍客观上有对官员违纪监督的作用。也有偷拍入罪的,譬如湖南省怀化市麻阳县委书记胡佳武办公室被偷拍七个月,三个偷拍者被定罪。该案偷拍时间太长,偷拍了领导日常工作,亦未拍到“违法犯罪”内容,情况不同。
所以,就偷拍官员受贿本身来说,不构成犯罪。虽然是使用针孔设备,但如记者曝光拍摄一样,没有造成社会严重后果,不应刑事处罚。当然,若以偷拍所得视频来要挟、来行骗,则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等罪,另当别论。
再思考一下,如果不是针孔设备偷拍,而是手机拍摄,则是铁定无罪。拍个官员,有罪无罪取决于拍摄设备,公平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