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晚,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2019年3月27日上午,焦作市解放区“萌萌学前教育幼儿园”发生一起疑似幼儿食物中毒事件。经初步侦查,该事件系该园教师王某投放亚硝酸钠所致,作案动机及相关案情正在侦办之中,王某已被刑事拘留。目前,23名入院幼儿除1名症状较重正在救治外,还有7名儿童留院观察治疗,其他幼儿已陆续出院”。之后,原因查明,系一名老师为报复另一名老师,在当日中班的八宝粥内投毒。
这位投毒的老师,心态扭曲,不计后果,枉为为人师表。幼儿园招聘老师,要注意心理素质,首先要爱小孩,热爱本职工作,像这种不爱小孩,因与同事矛盾,而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老师,不可使用。在法律上,投毒老师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此罪是重罪,只要投毒危害不特定人安全,就构成既遂,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具体量刑的轻重,主要看造成小孩的伤害情况,即是否有人构成重伤。该老师的一念之差,伤了小孩,毁了幼儿园,也把自己送进大牢,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在民事赔偿上,除了投毒老师要赔偿受伤幼儿损失外,幼儿园管理失职,亦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