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指刘晓庆疑似代言一款“养生鞋”。该“养生鞋”号称能够治骨头坏死,集合了太赫兹技术、远红外、负离子、纳米布、专利吸震中底等多项技术,并且各种专业检测报告齐全。随后,刘晓庆澄清没有代言过。接着媒体披露了刘晓庆代言时签约照片。对此,刘晓庆再次回应,她签约的“时尚健康鞋”非常不错,自己也穿,但并未代言过听说过具有什么神奇功效的东东。之后,泉州的一家鞋商出具声明表示,当时找刘晓庆代言的是“时尚健康鞋”,并非网上流传的相似品牌相似鞋子。
这个事件,刘晓庆大抵是树大招风,被张冠李戴了。因为此种“养生鞋”夸大宣传漫无边际,稍有常识的都不会信,刘晓庆及其经纪人怎么会选择签约呢?更可能是刘晓庆签约“时尚健康鞋”,作为形象代言人后,被一些鞋子厂家(或者代理商等)借机扩大宣传了。如是如此,则那些厂家以代理商的广告,是侵犯刘晓庆的肖像权与名誉权的。
《广告法》第28条规定,虚构使用商品效果的,属于虚假广告。第56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使得消费者受损的,由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刘晓庆签约“时尚健康鞋”,没有问题,但是履约过程中,如果出现夸大宣传,刘晓庆知情后还是要去制止的,以避免被视为默认、追认夸大宣传,而有法律风险之虞。至于未签约的厂家,冒名使用刘晓庆做广告,则是侵权广告,应该一律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