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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清明节,看到宝马无人驾驶汽车广告,还是吓了一跳,有点惊悚。广告是这样的:深夜,一辆宝马开在深林路上,大灯照着前面,突然前面出现一个面目狰狞的白裙妇人(若聊斋志异的狐仙,又是午夜凶铃的主角),车子嘎地刹车停止。妇人走向车子(不知道是寻欢,还是搭车),车窗上出现一个五指手印。然后驾驶室车门打开,里面空空无人,惊讶的妇人,撒腿就跑。广告就此结束。

 

这个广告就如一个惊悚片。如果不事先告知是广告,观众会误认为恐怖片的一个片段。非但少儿不宜,部分成年人的心理也会受损。以法律而言,这样的广告,已经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第八项的广告不得有“恐怖”内容,已经违法,应该下架。该广告的情节曲折,出乎意外,又在理中,花费了不少心思,有创意,但也造成了恐慌、恐吓、恐惧氛围,让很大一部分观众受不了,违背善良风俗,妨碍社会安全。宝马此广告的市场调研不够,剑走偏锋,市场效果不行,还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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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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