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清明节,看到宝马无人驾驶汽车广告,还是吓了一跳,有点惊悚。广告是这样的:深夜,一辆宝马开在深林路上,大灯照着前面,突然前面出现一个面目狰狞的白裙妇人(若聊斋志异的狐仙,又是午夜凶铃的主角),车子嘎地刹车停止。妇人走向车子(不知道是寻欢,还是搭车),车窗上出现一个五指手印。然后驾驶室车门打开,里面空空无人,惊讶的妇人,撒腿就跑。广告就此结束。
这个广告就如一个惊悚片。如果不事先告知是广告,观众会误认为恐怖片的一个片段。非但少儿不宜,部分成年人的心理也会受损。以法律而言,这样的广告,已经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第八项的广告不得有“恐怖”内容,已经违法,应该下架。该广告的情节曲折,出乎意外,又在理中,花费了不少心思,有创意,但也造成了恐慌、恐吓、恐惧氛围,让很大一部分观众受不了,违背善良风俗,妨碍社会安全。宝马此广告的市场调研不够,剑走偏锋,市场效果不行,还有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