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月,诸暨的李女士,购买了一只价值2000元的斗鸡,作为宠物饲养在自家的小吃店里。4月25日晚上,李女士关门打烊时,忘了将宠物鸡赶回店里便匆匆离去。监控显示,当晚晚上9点半左右,宠物鸡在店门口被一个路人抱走。李女士报警求助。经辨认,抱走宠物鸡的是对面小区的侯阿姨。当民警来到侯阿姨家时,发现厨房里有一只刚被褪了毛、准备下锅的鸡。这正是那只路上“捡”来的鸡。得知是花2000元买的宠物鸡时,侯阿姨傻眼了。最终,经过协调,侯阿姨赔偿了3000元给李女士作为补偿,民警对侯阿姨也进行了深刻教育。另有报道称,原来这鸡不是普通的家鸡,而是价值9000元的中原斗鸡。
本案而言,有三个要点,第一、侯阿姨是盗窃行为。在闹市小吃店门口的鸡,显然是有主物,这是常识,乘机抱走,是窃取。之后,也没有带着鸡来找主人,而是直接下锅了。显然是一念之差,贪小便宜的行为。
第二、为啥盗窃,没有被刑事拘留?按,浙江省盗窃罪的追诉金额是3000元。本案宠物鸡购买的时候价格是2000元,若评估现在的鸡的价值,大概也3000元会到(9000元是对中原斗鸡的毛估估,非实指案件鸡),可以立刑事案件。
第三、本案还存在一个“认识错误”,就是普通人包括侯阿姨,都不知道这是一只天价鸡,而是当着一只普通鸡下锅的。如果知道是天价鸡或者就不会动手了。与三个农民工偷吃天价葡萄案一样,不知是科研葡萄,惹了大祸,被刑事拘留,但后来没有被检察机关起诉。该葡萄按普通葡萄评估为376元,而不是作为科研葡萄损失40万元认定的。
综上,本案没有构成刑法上的盗窃罪,但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盗窃行为,应予以治安处罚,并赔偿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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